1.對於起訴離婚的問題,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會判決;
2.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法院不予判決。
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離婚訴狀;
2.準備好結婚證、身份證、子女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財產證據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基層法院,在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3.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會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證據等材料送達對方。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4.調解;
5.開庭期間,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決定是否準予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判決。
協議離婚的過程如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處必須設在壹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2.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能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等待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如果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
3.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真正破裂。如果沒有重婚、同居、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等法定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壹般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