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嫖娼被拘留警察有可能監聽電話嗎?

嫖娼被拘留警察有可能監聽電話嗎?

不,電話沒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版權歸作者所有。請聯系作者授權,否則請註明出處。

首先,在我國刑法中,沒有賣淫嫖娼罪,所以賣淫嫖娼只是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是犯罪。《社會治安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嚴禁賣淫嫖娼。查處賣淫嫖娼案件是公安機關密切關註的首要問題。這不僅僅是打擊賣淫嫖娼的重要性,更深層次更直接的原因是這些地方公安機關給各個治安管理部門開出了具體的罰單。為了完成罰款指標規定的數額,警官們不得不把重點放在高額罰款的賣淫和嫖娼上。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對自然人最高可以處以5000元罰款。查處壹起賣淫案能抓到壹窩相關人員,都在千千千千!所以壹眾位先生查處賣淫嫖娼的積極性自然高!還有就是變通,比如初犯,中止,未遂等等。因為《治安處罰法》對具體的處罰數額沒有做出相應的標準,要看警察的良心,所以警察被稱為“自由裁量權”。“多次”的標準是3次,不算時間間隔,就算3次以上。違法三次以上的,給予行政拘留加罰款,情節較重的,給予勞動教養。這被稱為多次或“累犯”。聚眾淫亂在我們現行法律裏是犯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三百零壹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罪源於1979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刑法修訂時,將流氓罪分為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五種輕罪。這真是壹種無語的犯罪。在那個年代,年輕的男女在壹起聚會跳舞時,可以被貼上流氓的標簽。現在不叫流氓,叫聚眾淫亂。聚眾淫亂罪主要處理首要分子和多個參與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指使、發起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與者,是指參與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首要分子。三次以下,或者偶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PS:聚眾淫亂罪在社會實踐中很少適用。至於薛老頭為什麽被控此罪,我只能呵呵呵呵。聚眾淫亂應不應該是犯罪,目前有爭議,甚至“淫亂”壹詞也有爭議。2010,女社會學家李銀河(王小波之妻)以《關於廢除聚眾淫亂罪的建議》為題,委托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向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建議。李銀河說,“聚眾淫亂”罪已經嚴重過時,在“性聚會”的參與者都是自願的前提下,法律絕不應該認定有罪。我自己的觀點是支持李銀河的——不能因為妳不喜歡,就強迫別人不喜歡,不去做。而我們的政府對壹切與性有關的問題都很反感,管得太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際辦案中,按照拘留10日,罰款5000元的標準處罰的有很多。

  • 上一篇:幫忙分析壹個法律實務案例?提供壹個參考意見!再次感謝!
  • 下一篇:蘄春林坦到青石批準了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