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聚眾持械到約定地點鬥毆罪的犯罪特征,屬於加重處罰。
孝順符合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按故意殺人罪處罰的犯罪特征。
參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趙、邊、劉、王均構成聚眾鬥毆罪。
出於同樣的原因。
3.趙到公安機關投案,屬於自首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趙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個案子是* * *故意犯罪。補充妳的問題:司某在打歐前是如何指使肖某的,那麽司某就是教唆犯。教唆犯的定義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共犯。它具有以下特點:
(1)客觀上,行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就教唆的內容而言,可以表現為幾種情況:壹是顯性教唆,即教唆犯所教唆的內容是特定的犯罪。二是選擇性教唆,即教唆犯所教唆的內容包括幾個具體的犯罪。三是或然教唆,即教唆者教唆的內容較為籠統。如指使他人“收拾”、“教訓”、“懲罰”某人等。
(2)行為人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在教唆對象方面,必須是特定的,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在教唆犯的刑事責任中應註意得失。如果教唆犯實際實施的犯罪不是被教唆人明確教唆的犯罪,而是超出了教唆的範圍,則屬於教唆犯有過限的事實。如果教唆他人實施事實盜竊罪,但被教唆人實施強奸罪,則強奸罪過限。壹般來說,教唆犯只對自己明確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對被教唆人實施過重的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有幾個例外:壹是教唆犯所犯的罪與被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在構成上有壹定的重合,如搶劫罪、搶劫罪等。第二,在逆向轉化的情況下。第三,當被教唆人實際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時,結果加重。如教唆他人實施傷害罪,但被教唆人在傷害過程中致人死亡的;
妳說的是第三種情況,被教唆人實際犯了被教唆的罪,加重了結果。所以思謀足以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