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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屋頂娃娃」?

作為車主,把娃娃放在車頂讓蜘蛛俠、蝙蝠俠、超人“吸睛”是不是感覺很酷?但是這種宣傳很可能要付出被交警處罰的代價。

據介紹,從今天起,成都交警將依據《交通道路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對此類在行駛過程中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記2分的處罰。

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對交警進行這樣的行政處罰並沒有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主在車頂安裝玩偶,構成擅自改變機動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應當嚴厲查處。

雖然法律層面認定這種行為違法,但並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成都警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進行“處罰”,但在車頂安裝玩偶不在《條例》第六十二條禁止的八種違法行為之列,視為“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涉嫌擴大處罰範圍。

比如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七條“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技術數據”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車主是否可以因為執法部門的警告或者幾百元的罰款就退車?

平心而論,成都交警行政處罰“新政”確實擊中了“軟肋”。罰2分還是會讓很多車主認真“權衡”。問題是,這種行政處罰是當地交警部門的個性化規定。雖然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與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沖突。嚴格來說,法律依據還是有瑕疵的。

在汽車車頂安裝玩偶不是車主個人的事情,而是事關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事。如果安裝不夠牢固,掛擺件會脫落,如果司機註意力分散,很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任由“潮”蔓延,不及時加以遏制和規範,這種亂象勢必愈演愈烈,給公眾生命財產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成都交警處罰“新政”應該得到更多的法律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明確“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對應的處罰標準,以便成都或者其他地方的交警部門依據統壹、量化的法律法規對“車頂裝娃娃”等違法行為做出壹致、適當的處罰,及時制止這種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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