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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1.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3.調整方式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兩者都以特定的市場經濟關系為規範對象,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經濟法中市場主體地位的確認有重要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理解經濟法中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事責任制度直接適用於經濟法。

兩者的聯系在於: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兩者的區別在於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法是真正的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強調個人意誌的表達。經濟法具有壹定的公法性質,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家強制規定固定的賠償比例,維護了國家的經濟秩序。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礎,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實現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目標的實現。民法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註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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