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的概念
各國海商法都明確規定了海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資格,而英美法系國家往往采取船長與船員分離,即狹義的海員定義。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了合並的方式,將船長和水手統稱為船員,並對船員采用了廣義的定義。
壹、船員的概念
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所有人員。船長、司機、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2000年後基本取消這個崗位,司機代理)、政委(國內基本都是國企)必須由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擔任。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中國船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頒發的海員證和有關證書。
二、船員的壹般權利和義務
(1)壹般權利:
1,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
2、傷殘福利金索賠
3.被遣返權
4.休假權
5、獲得保險的權利
(2)壹般義務:
1,忠於職守,服從指揮。
2.不隨船走私貨物,不攜帶違禁品。
三。船長的職責
(壹)負責船舶的駕駛和管理。
(二)負責船舶的安全和秩序。
(三)船舶負責人的死亡和出生證明。
(四)負責海上事故的應急處理。
(五)負責制作平均和汙染事故報告。
(六)對船舶和貨物的代理權。
船員的類型
甲板部(駕駛部):船長、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長、木匠、水手、舵手。
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機員、機修工長、機修工。
事務部:乘務員(事務長)、廚師、服務員、船醫。
!註:船員不是漁民(海上捕魚)。選工作的時候仔細看。
船員的職責
甲板部
船長:全船的管理和駕駛。
大副:管理甲板工作、貨物積載、裝卸和運輸。
二副:駕駛任務,駕駛設備技術管理,航海圖書資料管理。
三副:船舶航行、停泊、救生和消防設備的技術管理。
孫波:帶領水手進行甲板的日常維護。
水手:跟隨高級船員負責正常航行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