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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而入的法律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經詢問或者教育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損毀、汙損或者拆除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攔死、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封閉他人房屋,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何認定侵入住宅罪?

(1)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客體還包括他人的房屋。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壹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安全居住權。但兩罪的區別在於,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人身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行為的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以行為或“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在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個行為是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那麽行為人就應該為其目的即非法搜查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罪的罪數。

非法侵入住宅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壹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奸和謀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定性為行為人的行為目的,而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破門入室是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未經房屋所有人或者主管機關許可,未經法定程序,他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私闖民宅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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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破門而入的行為壹般被認定為侵入他人住宅罪。

憲法第39條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背屋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未經屋內成員同意)進入公民的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屋內成員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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