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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

《民法典》第961條將居間合同定義為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合同作為壹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很多人並不熟悉,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廣泛使用。那麽,中介合同是什麽概念呢?有什麽特點?關於中介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今天,邊肖將向您介紹中介合同的相關內容。

壹、居間合同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現行有效)第961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據此,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壹方為另壹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另壹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間合同是壹方當事人為另壹方當事人報告締約機會或者充當締約媒介的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分為約定合同和非約定合同。

4.居間合同的委托人的支付義務的履行存在不確定性。

在居間合同中,同壹人的活動達到居間目的時,委托人就履行了支付報酬的義務。但中介能否達到中介目的是不確定的,所以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是不確定的。

5.居間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

法律法規應當對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限制,要求中介機構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和職業資格,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具有特殊權力的人員不得作為中介機構從事中介交易。

第三,中介合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961條將居間合同定義為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章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後果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中介合同的相關內容。居間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我國民法典對居間合同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妳還有其他關於中介合同法律條款的疑問或者想了解更多關於中介合同的司法解釋,有在線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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