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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教師是否有權拒絕輪崗?

法律分析:

在編老師不要拒絕輪流。

教師輪崗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學區內和跨區。在學區內,連續6年在同壹所學校任教的專任教師原則上要進行崗位交流。教師交流到新學校後,按不低於原職務和崗位等級聘任。近年來,為促進教育均衡發展,讓優質教師流動起來,各地相繼出臺了縣管校聘政策和優秀校長教師輪崗制度,壹些地方還出臺了“* * *享受教師”新政策。在追求優質教育資源均衡的背景下,教師管理制度不斷創新,優質教師流動呈現多元化。教師流動機制正在成為激勵教師的動力。

教師交流輪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不斷完善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交流輪崗機制並逐步擴大交流輪崗範圍。教師壹般就近交流,骨幹教師主要與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交流。校級幹部在縣內交流輪崗,副校長可按校級幹部或教師交流輪崗。

通過教師交流,可以激活學校教師管理機制,增強教師工作活力,消除教師職業倦怠,不斷激發工作熱情和創新動力,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和學校可持續發展。

交換輪換的對象:

交流輪崗的對象是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和在崗教師。李易說,凡是退休五年以上、在同壹所學校工作六年的校長、副校長,原則上都要交流崗位。凡距退休5年以上、在同壹所學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師,原則上應調換工作崗位。

主要交流形式包括區域內校長交流輪崗、骨幹教師均衡配置、普通教師委派輪崗三個維度。輪崗時間“以最基本的教育教學周期為準”,可能是壹個學期,壹個學年,甚至更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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