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包括不同的關系、不同的主體、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責任、不同的適用法律和不同程度的國家幹預。
1,關系不壹樣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通常指的是雇傭合同,甲方雇傭乙方做某件事,這是壹種合作關系。
2.不同的主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明確的,只有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提供勞動的勞動者;但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不是固定的,雙方都可以是單位,壹方可以是單位,另壹方可以是受雇的自然人,雙方都可以是自然人。
3.不同的地位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指揮和服從,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是上下級關系。勞動者的地位低於雇主。勞動合同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管誰的問題。
4.不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勞動者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去做,所以操作過程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負責;勞動合同的風險是自己承擔的,因為提供勞動的壹方有權自己支配勞動,對方不幹涉,所以風險責任是自己承擔的。
5、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爭議適用勞動法,需要通過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後仍有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審理。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壹種,適用民法和合同法,因此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
6、國家幹預只是不同。
勞動合同的壹部分體現了用人單位的意誌,用人單位可以添加附件要求勞動者履行相關條款,但更多的是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內容和條款組成。如支付報酬、工作時間、地點、權利義務等。
還有很多國家的相關法律介入,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唯壹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國家法律不會過度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