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營業執照可能因不同原因被吊銷。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的吊銷原因,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營業執照吊銷原因可歸納為:
(1)虛假註冊。即以各種虛假文件(包括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登記的情形。).這是幾乎所有類型的營業執照吊銷所使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還是其他企業,以虛假登記或者欺騙手段取得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未開業或者無故停業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均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停業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了沒有列入《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之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
(3)不申請註銷。即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清算後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他企業登記法規都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
(4)避免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每年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檢查,並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維護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法都有類似的制度。企業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幹脆不參加年檢的,可能會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他企業登記法規均以此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實踐中掌握的標準是,當企業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時,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如果要成立公司,開展業務,必須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有違法原因的,可以被行政機關撤銷,不得繼續執業。如果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需要及時到工商局辦理註銷手續,但即使公司被註銷,仍然需要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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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