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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欺詐法律法規

目前韓國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規定還在沿用上世紀90年代末和本世紀初的修訂條文。在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韓國立法機關將盡快完成書信詐騙相關特別條例的立法工作。

根據韓國詐騙刑法第347條的規定,

1欺騙他人,收受他人交付的財物或者獲取財物利益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款方法致使第三人收受他人交付的財物或者獲取財物利益的,比照前款處罰。

根據韓國欺詐刑法第347條之二的規定,

計算機等信息處理設備輸入虛假信息或負命令,或未經許可輸入信息改變信息處理,以獲取財產利益或允許第三方,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根據韓國詐騙刑法第348條的規定,

1利用未成年人無知或者他人精神失常,收受他人交付的財物或者獲取財產利益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款方法致使第三人收受他人交付的財物或者獲取財物利益的,比照前款處罰。

根據韓國《詐騙刑法》第348條之二的規定,不支付對價而利用自動售貨機、公用電話等自動收費設備獲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1995 65438年2月29日修訂)。根據韓國刑法第349條的規定,

1利用他人的尷尬狀態,獲取明顯不正當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10萬元。

第三人以前款所列方法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與前款相同。

根據韓國刑法第350條,(恐嚇)

1脅迫他人收受其交付的財物或者獲取財物利益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萬元以下罰金。

2 .以上款所述方法使第三方接受其交付的財產或獲得財產利益的,比照上款處罰。

根據《韓國刑法》第350條之二的規定

夥同多人或者攜帶危險物品犯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的,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韓國刑法》第351條的規定,習慣性地犯下第347條至前條規定的罪行的人,加重到為其罪行規定的刑罰的壹半。

根據韓國詐騙刑法第352條的規定,

第347條、第348條、第350條、第350條之二以及前壹條中的犯罪未遂。也受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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