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士兵政治審查具體工作如下:
1.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結合兵役登記工作,建立應征公民登記、審查和考核制度,夯實征兵政審基礎;
2.考試實行三級政審:村、鎮、市三級把關,再由市公安局、武裝部、征兵辦公室等單位聯合考試。考試結果和合格人員名單將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審核內容包括:“三查”:查戶口、查身份證、查畢業證;
3.“三訪”:走訪家庭、走訪單位、走訪學校;“六查”:查實績、查年齡、查文化程度、查戶籍、查家庭成員、查社會關系;
4、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協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進行;
5、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檢合格的公民進行認真的政治審查,重點是摸清他們的實際表現。
二、征兵的基本條件
(1)政審、體檢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收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收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壹般不超過25周歲,如部隊有特殊需要並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周歲。與原規定相比,年齡有所降低。原來的規定是年齡壹般不超過28周歲。軍隊需要特殊專業或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