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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子公司的法人責任能否獨立承擔?

1.集團子公司的法人責任能否獨立承擔?《公司法》第14條: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其他人沒有特別的規定。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關系是控制或管理,即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份)由母公司持有和控制。此外,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與其他公司沒有區別,仍然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獨立公司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集團公司只是壹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但大多數情況下有更多的下屬企業,或關聯或控股公司,本質上構成了壹個利益集團。看其與相關企業的關系。集團公司本身只對自己負責。如果關聯公司是非公司法人,即集團公司的分公司,那麽集團公司將對分公司的所有行為負責。相關公司為子公司的,集團公司已完成出資義務的,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第二,集團公司的法律特征是1。是附屬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法律地位是母公司(也稱主導企業)。2.其組織形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這是壹家混合控股公司。除了對子公司的實際控制,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對控股公司的相關規定。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5.母子公司對持股和特殊義務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壹般他們的負債都是獨立的,不存在企業集團的* * *債務。特殊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已承諾擔保)。6.會計制度:(1)母公司必須編制集團結算報表和集團合並會計報表;(2)合並會計報表僅用於股東、社會公眾和政府了解和掌握集團的經營狀況;(3)納稅和核算以集團內獨立法人為基礎。7.管理關系。在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施統壹管理。它有權以團體的名義行使團體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團體的義務。壹般來說,在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的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根據集團章程自行協商決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合二為壹(也稱共置)。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自身利益,還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擁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1)制定統壹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2)擴大生產能力或開拓新的業務領域;(3)產權轉讓和其他公司的合並;(4)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任。8.集團公司與其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如何實現統壹管理,根據集團章程確定。基於集團公司發展的子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應當對子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上,雖然集團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系,但它們的業務是相對獨立的,子公司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由母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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