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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滯納金有什麽區別?

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區別如下:

1.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壹種賠償方式,用於補償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的目的是明確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承擔的損失,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違約金通常是壹個固定的金額或按照壹定的計算公式確定,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滯納金:滯納金是指在約定的付款期限後,未能按時付款而產生的違約金。滯納金的目的是鼓勵債務人按時履行支付義務,補償債權人因延遲支付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滯納金通常是壹個比較小的固定金額或者按照壹定的計算公式確定,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

國家規定的滯納金標準如下:

1,最常見的是收稅,法律規定滯納金是滯納金萬分之五。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0.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補償,滯納金是對未按時交錢造成的延誤損失的補償。兩者的區別在於,違約金是提前確定的,而滯納金是因延期付款而產生的。同時,違約金通常用於補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滯納金則用於鼓勵及時支付和補償相對較小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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