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
1。駕駛機動車時,不得出現車門和車廂未關好的情況。壹般交警在路上看到這種情況都會停下來口頭警告。
但如果後備箱裏東西多,門關不上,這種情況就要受罰了。
駕駛機動車時不準有下列行為:
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駕駛。
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空檔失速或滑行。
5.往路上扔東西。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不足20分鐘的。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交警電子眼沒有抓拍關閉後備箱是違法的,但是關閉後備箱是違法的,他們將面臨12的處罰,罰款200元;按照規定,上路行駛的車輛應當關閉車門和車廂;壹般不關後備箱,會以故障遮擋車牌的標準處罰。
另外,後備箱蓋沒蓋就開車上路肯定是違法的壹方面,只要被發現就會受到處罰。另壹方面也是危險駕駛行為,容易造成不安全因素;隨著車輛的顛簸,後備箱蓋會翹起,擋住車輛後擋風玻璃,影響駕駛員視線,看不清後方情況,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篇文章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200元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