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法結合”。唐朝繼承和發展了以前禮法結合的執政方式和立法經驗,使法律內容“準”,真正實現了禮法統壹。將封建倫理的精神力量與國家法律統治的力量結合起來,法律的強制力加強了禮的約束作用,禮的約束力加強了法律的威懾力,從而構築了嚴密的統治法網,有力地維護了唐代的封建統治。
(2)規則簡潔,適度寬泛。唐代立法的特點是規則簡單,寬簡適中。唐朝在前法的基礎上,再次實行了從簡從寬的原則,12法,500法。
(3)懲罰是均勻的。《唐律》規定的刑罰比歷代都輕,死刑和流放刑大大減少。死刑只有兩種:絞殺和斬首;除義務服役外,流放僅服役壹年;徒刑只有壹至三年;極數也大大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的刑罰較輕;刑罰的加減原則也表現為從輕處罰。
(4)語言簡潔明了,立法技術高。唐律語言簡潔明了,在立法技術上表現出高超的水平。比如自首,把外人變成罪犯,類推原則的確立,都是集中的表現。為了防止官員濫用畢港,本文提供了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官員故意和過失入罪的處理方法。《唐律》進壹步明確了公罪、私罪、故意和過失的概念,規定了適當的量刑標準。
2.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典範,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學的成果,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和代表,因此對宋、元、明、清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唐律對東亞國家的影響。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不僅在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超越了國界,尤其是在東亞地區。比如韓國高麗法的內容都是以《唐律》為藍本,日本大寶法也是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的刑書也多采用《唐律》。可見,唐律不僅在中國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