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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可以分為哪幾種?接受存款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1。存款的分類。

1.合同支付:將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

2.證券協議;

3.違約金: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收到定金的另壹方可以沒收的定金;

4.終止押金;

5.成立協議保證金:保證正式簽訂合同的保證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的20%。存款金額不能定得太低或太高。定金數額過低,無法保證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可能會使受諾人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高於其實際損失。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約定的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可以降為主合同標的物的20%,這種定金合同當然不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主要表現為接受定金的效力。

1.合同履行時,定金應退還或作為部分貨款。合同履行完畢,定金應該返還。如果押金與應支付的類型相同,可以作為支付的壹部分。

2.因支付定金的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支付定金的壹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約定了定金,守約方可以直接拿定金作為損害賠償。受允諾人不能再向支付定金的壹方要求賠償。

3.因收取定金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於違約方的定金接收人不僅應當賠償定金支付人同等數額的損失,還應當返還其收到的定金,因此違約方的定金接收人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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