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壹定時期內的平均貨幣工資,表示職工在壹定時期內的工資收入水平,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和每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不壹樣。計算公式為:職工平均工資=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從純理論的角度來看,用“平均”來表示居民財富水平的變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但如果與現實生活掛鉤,與社會現狀相結合,很可能“平均”就很難客觀反映社會現狀和群眾的真實生活水平。
在壹個貧富差距很大的國家,衡量這個國家普通人生活水平和財富增長的立足點應該放在社會的“短板”上,即低於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低於社會貧困線。
要看這兩個層面的人口變化。
這兩個層面上人們收入的增減。
這兩個層次的變化趨勢。
在社會財富嚴重缺乏、人民普遍貧困的情況下,用“平均”來反映社會財富的增加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合理的、科學的。但是,當社會財富積累到壹定程度,社會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時候,再用“平均”這個概念就很難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了。這裏的“平均”更可能是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標誌,而不是社會收入水平提高的表現。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十壹條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