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壹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確保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
2.適用於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聯營等投資方式建設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含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參與實施。
壹、主要管理職責如下:
1,貫徹國家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國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行業管理;
3.組織協調部管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4.積極進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培育健全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中央投資的省級重點大中型項目和地方大中型項目的項目管理。
二、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包括行業管理:
1.除少數特別重要的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他項目均由流域機構組織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
2.按照國家投資政策,流域機構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實現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國家管理。
法律依據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活動以及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包括配套和附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