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6月25日1986通過,並於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修訂土地管理法:
1,1988 1988 2月29日,NPC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根據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以下內容:“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它掃清了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拉開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序幕。
2.1998年8月29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全面修訂《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土地基本國策,確立了以保護耕地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將原來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用”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改為“征用”。
4.2065438+2009年8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確立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審批權限,提出建立土地空間規劃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對宅基地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進行改革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