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體性:法律對勞務派遣有哪些規定?1.法律規定了雇主應該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2、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使用勞務派遣,為了配合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並督促其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將大大增加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的風險,勞務派遣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將消失。法律客觀性:1。法律明確了雇主應該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2.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只有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采取勞務派遣形式,配合規範勞務派遣單位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將大大增加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的風險,勞務派遣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將消失。3.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壹些多年需求穩定的崗位上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有的用人單位實行“反向派遣”。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本單位的部分或大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會與本單位指定的勞務派遣機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再由派遣機構將這些勞動者送回本單位繼續工作,這樣就擴大了勞務派遣的範圍。4.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雖然用人單位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被派遣勞動者實際上是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因此,用人單位也需要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此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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