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
接到火災報警後,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統壹組織指揮現場滅火,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各種水源的使用;
(二)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援、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滅火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
第四十七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滅火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行人應當避讓,不得通行;收費公路和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確保消防車和消防艇的快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搶險救援的消防隊員和調集的消防器材、物資需要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裝備、器材、設施不得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