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處罰項目的細節主要包括以下六點:
1.暫停施工的罰款。停建罰款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企業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三,違約金按天計算。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繼續按照原數額按日處罰。按日計罰的違法成本不再低。
四、限產、停產整頓、關閉。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采取限產、停產整頓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新環保法設置了新的處罰:限產、停產、停業、倒閉,扭轉了企業限期治理的弊端。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拘留。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環保部門將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第六,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衍生問題:
限期改正或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有哪些形式?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是:
(壹)責令停止施工;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的其他具體形式的行政命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