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說明被指控的罪名和相關法律知識。
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獲知其無罪或罪輕的線索,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爭取立功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1.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做什麽?
1,律師接受委托。
(壹)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案件。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承辦人存檔壹份,委托人保存壹份;
3、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根據公函,由律師送交辦案機關。
2.聯系公訴機關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函件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3.會議和通信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不經檢察機關批準,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內容應當與案件有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就下列案件向其提問: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3.定罪量刑或者無罪抗辯所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事實、理由和擔保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