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6條規定,未經批準,裝修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擴展數據: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未申報登記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裝修企業購買或者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修材料,造成大氣汙染超標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建築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