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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

關於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有:

1,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同工同酬,施工所需資金的安排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

2.書面工程建設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期限或者工程進度的結算方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即使存在工程款爭議,發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而及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部分;

3.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人工資被拖欠的,承包人應當以拖欠的工程款為限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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