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單位申請辭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但是,僅僅因為當事人是被下屬口頭委托,寫壹份辭職信就有三個錯誤:
1.辭職需要親自提出,通常不能委托,除非他有充分的理由並書面委托。
第二,辭職壹定要書面提交,不能口頭提交,這樣如果下屬反悔,就沒有證據了。
三、當事人無權為其填寫離職表,應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處理。當事人的這種做法也是越權,同時也沒有及時將不利因素告知公司,反而火上澆油,是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