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專業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由第三方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驗機構承擔,或者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與專業機構* * *,但采購金額較小或者貨物的技術參數、規格、型號比較簡單明了的除外。直接參與政府采購的主要負責人不得是驗收的主要負責人。
(二)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或行業質檢機構應做好驗收記錄,並分別在驗收單和結算單上簽字。
(3)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如有必要,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驗證履約程度,並以此作為交貨或驗收的依據。采購人應當按照約定組織驗收人員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合同要求。
(4)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分散采購的,采購人按合同約定自行驗收貨物;集中采購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對於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可以組織技術專家進行抽查和復驗。
(5)驗收過程中應制作驗收備忘錄,參加人員應分別簽署驗收意見。
(6)如果驗收結果與合同不符,應通知供方限期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給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結果不完全符合采購合同規定的,在不影響安全性的情況下,使用要求和功能較原采購合同有所提高,或者產品有技術更新的,采購人可以在價格不變的前提下接受;在不影響安全、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情況下,確有困難改變的,經協商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降價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其他部分可以先用,采購方確實需要先用。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先用該部分進行驗收,支付部分價款。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註冊地(以下簡稱註冊地)省級子網填寫以下信息申請進入目錄,並承諾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壹)機構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己的場所組織評價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價場所的地址和監控設備設施;
(五)省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經辦機構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代理機構註冊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註冊信息。代理機構註冊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開放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信息發布和專家抽取操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