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第三方(尤其是關聯方)代付款人支付費用或保證金的情況很常見。對待這種事情有兩種傾向:壹種認為可以不管,只要收的錢不低於壹分就行;另壹種認為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由於相關糾紛很少發生,傾向於上述第壹種觀點的人不在少數。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比如老人為兒子買單,哥哥為弟弟買單或者朋友幫忙為他買單,這些都是老生常談。但下面的案例說明,這個問題並沒有那麽簡單。按合同約定,A企業應向某擔保公司交存保證金作為反擔保,但合同簽訂後,B公司代A企業支付,但未出具書面文件予以確認。後來擔保公司為企業A向銀行進行了賠償,然後直接扣留了B公司繳納的保證金,此時B公司提出異議,認為B公司雖然打了壹筆錢到擔保公司的賬戶上,但是並沒有代A公司繳納保證金,而是因為壹個誤會,現在要求擔保公司立即返還。當然被擔保公司拒絕,於是B公司將擔保公司告上法庭。為此,擔保公司花了很大力氣,找了很多間接證據來反駁b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最終打贏了官司,但也相當費力,還花了律師費。其實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這裏的法律風險。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使他人利益受損,自己獲利,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受害方。收款人不能證明收款的合同或者法律依據的,必須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既然對代第三方付款的性質沒有爭議,為什麽不提前書面確認?至於確認的方式,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以下方式之壹:壹是三方通過協議或補充協議明確的方式;二是付款人向擔保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都要在委托書上簽字;第三,付款人和實際付款人雙方向擔保公司出具書面確認函。其中,關鍵是實際付款人對代付款的確認。這也再次說明,懶惰和僥幸是法律風險的溫床。例:委托書本公司特此委托本公司向* *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大寫)¥元作為本合同(協議)項下的費用/保證金本人特此委托委托人(蓋章):年月日本確認書受委托人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委托人向* *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支付編號為的合同(協議)項下的費用/保證金:¥特此確認受托人(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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