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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刑事案件移交管轄的法律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將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壹)重大、復雜的案件;

(2)新類型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院長決定後,至遲在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不予移送決定書,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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