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產證前,不得轉讓房產。購房合同是債權憑證,房產證是產權憑證。購房合同只能證明與開發商達成了銷售協議,合法有效,但不能證明已經完全取得商品房所有權。
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與他人簽訂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本案中,他人確實取得了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但只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購房合同和房產證都是法律效力有效的,只是法律的法律後果不同,只有取得房產證才算積極意義上的房屋所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