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定的98天產假外,河南省女職工產假增加3個月。如果三個月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最長產假可以是190天;
2.河南省女職工難產的,除法定產假98天外,增加產假15天;
3.河南省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河南省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終止妊娠的,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休假並享受生育津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1)女職工享受產假津貼。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生育期間給予的休息時間。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分娩前和分娩後壹定期限內享有的假期;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津貼。
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為兩種情況:
(1)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繳費年限壹般與產假期限壹致,期限不少於98天;
(2)未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資,期限壹般不少於98天。
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18天婚假,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產假,並給予配偶壹個月護理假;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應給予10天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休假,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