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退貨有哪些規定?
關於網絡購物平臺、電視購物渠道、電話銷售渠道、郵購渠道銷售的商品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無理由退貨也是有邊界的,消費者定制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打開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投遞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再無條件退貨。
為防止無條件退貨權被濫用,此次修改增加了壹條規定,除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外,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無條件退貨不適用於網絡數碼商品。
由此可見,無條件退貨將成為大多數網絡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售出壹次,除非有質量問題,否則不退換”等網絡經營者的退貨條件將成為無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網絡或消費者開放的產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由此可見,無條件退貨將成為大多數網絡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售出壹次,除非有質量問題,否則不退換”等網絡經營者的退貨條件將成為無效聲明。
第二,《消費者權益法》是如何規定退款的?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故意拖延退款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細致和嚴格的。這個時候,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關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壹定要及時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