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羈押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狀態。
刑事拘留不是刑罰,而是公安機關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羈押的對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者自首的人。拘留期限為3天。
2.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看守所拘留,看守所逮捕。拘留是逮捕的結果。逮捕只是逮捕,送看守所羈押。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3.拘留與逮捕的區別在於,拘留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實施逮捕後,將罪犯收押;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罪犯後將其收押。逮捕是經檢察院、法院批準或者決定,由公安機關實施的,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在壹定期限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場所是看守所。在我國,拘留基本上是決定逮捕、拘留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壹種狀態,不是壹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拘留室。
4.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看守所拘留,看守所逮捕。拘留是逮捕的結果。逮捕只是逮捕,送看守所羈押。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