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向上壹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交警部門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復核,重點是事故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責任的認定。審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案審查申請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和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復核壹次。經審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支持原主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