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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是在什麽情況下突然搬走的!房東要依法退押金。

租客是在什麽情況下突然搬走的!房東要依法退押金。

關於押金,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租賃期滿退還押金;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有權沒收押金。

讓我們從標準合同條款(參考下面政府住建局示範文本)中尋找答案:4.1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每月(不超過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大寫:人民幣整)的定金。甲方收取乙方保證金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

4.2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而只是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保證。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終止後5日內,甲方應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租金、費用及違約金後,將剩余部分無息返還乙方(如有租金余額,壹並返還)。甲方不得無故扣留乙方保證金並拒絕退還。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保證金是壹種履約擔保。答應什麽?-房產為不動產,押金保證承租人在履行租賃期間不損壞房屋、不拖欠水電費、不及時支付租金。

案例陳述。

原告陳紅訴稱,14,10年3月,(甲方)與薇薇(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向薇薇出租位於北京市東城區X街X層的房屋。租賃期限為2065438年3月+07日至2065438年3月+06日,年租金為216,000元,押金為18,000元。

2065438+2005年3月,經李承鉉同意,魏巍將上述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陳紅。租賃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陳紅將租賃房屋交付給,但拒絕返還定金,故陳紅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原告房屋定金654.38+0.8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支付自2065.438+06年3月至定金實際支付日的利息。

被告李承鉉辯稱,陳紅在退租前未盡到提前90天通知的義務,致使涉案房屋在合同到期後空置壹個月。陳紅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不同意陳紅的訴訟請求。李承鉉反訴陳紅應賠償房屋空置損失654.38+0.8萬元,已從原告繳納的定金中扣除,定金不予返還;要求陳紅賠償地板和踢腳線損失3000元,並支付拖欠的水費50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合同第12.1條約定“乙方退租的,應當提前90日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安排的客戶實地看房”。這裏的“退租”應該理解為“提前退租”。雙方合同因租期屆滿而終止,不存在提前退租的情況。因此,涉案房屋空置損失與陳紅無關。李承鉉要求陳紅賠償房屋空置壹個月損失並從定金中扣除的反訴無根據。他還責令李承鉉退還陳紅的購房定金16500元。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客如果要提前退租,需要提前告知房東;但是,如果租約自然到期,租客沒有表示續租,房東應預測租約到期,提前安排看房;否則,即使以後出現空置虧損,吞掉保證金也是沒有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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