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自有或租賃住房);
2.在本市工作或經商並具有壹定經濟實力,能夠承擔本人及家庭成員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
3、已在本市居住滿壹年並同時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滿壹年;
4.無犯罪記錄;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人員,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證辦理材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
2.戶口簿: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證明:申請人在本市的住房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租賃合同等。對於租房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房東同意書和房屋租賃合同;
4.工作或學習證明:申請人工作單位或學校出具的證明其正在工作或學習的證明;
5.社保或納稅證明:部分地區要求社保或納稅證明,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6.其他材料:根據當地政策,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婚姻狀況證明、子女關系證明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申請材料和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申請前可以仔細閱讀相關政策規定,咨詢當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以便更好地辦理居住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