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當事人平等的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審判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與懲罰原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支持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