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持續上升,案件發現難,直接影響了對犯罪的懲治。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舉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相應的規定,但沒有硬性的配套制度來執行,實踐中責任落實並不理想。地方實踐的探索證明,強制報告制度及時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人,是壹種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註,呼籲盡快建立針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強制幹預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了強制報告制度建設,並於去年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和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與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密切接觸,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侵害,有遭受非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舉報。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保護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針對未成年人的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與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密切聯系,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或者涉嫌受到非法侵害,有受到非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護理、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具備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校車服務提供者等教育機構;托兒所和其他護理服務;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酒店、賓館等。
第四條。本意見所稱未成年人被認定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並有遭受不法侵害危險的情形包括:
(壹)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私處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傷害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或者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導致懷孕或者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多處受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欺淩、虐待、毆打或者被麻醉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致殘或死亡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無人照管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歷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臨非法侵害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