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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上的三年、四年、五年訴訟時效是什麽?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應受理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民事訴訟是有時效的,最新的規定是三年。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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