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司法體系中,刑事案件采用的定罪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具體來說,在法庭審判中,公訴方要指控被告人有罪,就必須拿出確鑿可信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壹定的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經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給被告定罪。
法律術語“排除合理懷疑”包含了壹個極其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件的生命至關重要,陪審團在判定被告無罪時不壹定要確信被告無罪。只要控方出示的證據存在瑕疵,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盡管有許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陪審團仍然可以判定被告無罪。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壹個特點就是“寧可錯過壹千張網,也不要冤枉壹個人”,說得極其形象。
通過辛普森案,人們會註意到,美國司法體系更重視程序正義和確鑿證據,而不是尋求案件真相,將罪犯繩之以法。如果美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尋求案件的真相,那麽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應該有沈默權。事實上,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暴政猛於虎”,並註重保護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的道格拉斯大法官精辟地指出:“《權利法案》的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不是毫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武斷或多變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區別。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是我們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說:“與政府的卑鄙和非法行為相比,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罪行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普通罪犯。因此,憲法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不是不擇手段地打擊犯罪分子,而是要追根溯源,註重對政府權力的程序性制約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掌權者淩駕於法律之上,利用自己的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占人便宜,任意欺壓壹方,冤屈無處申訴。防止邪惡政府犯罪遠比防止不守規矩的人重要。防止“偷鉤者必懲,竊國者必等”的弊端和統治者隨意自由的虛假“法治”,是美國憲法“法治”制度設計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