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某某是某單位法人”,就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不清,把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誤認為法人。
第二,什麽是“法人”
法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相當明確,法人是組織,不是人,不是某個分會的領導。
三、什麽是“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做進壹步區分,按常理認為是壹致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履行職責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機關。
第四,很多人還分不清法定代表人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上的關系。
曾經有這麽壹件可笑的事,企業法人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交給法人代表業務使用。法人代表因業務透支2萬元。後來企業倒閉,銀行沒能追回欠款。企業倒閉後,銀行指派律師向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索賠,理由是信用卡是法定代表人使用的,申請信用卡時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這混淆了法人及其代表的民事責任。法人作為組織,只能由其機關代表其實施民事行為。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所以銀行的做法是錯誤的。無論是私企還是國企都是如此。
當然,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情況就不壹樣了,因為這類機構不是“法人”,也就是說,這些組織不像本條第二款所說的“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些組織的債務應當以這些組織的財產和創辦人的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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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把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稱為法人是不對的。這個錯誤來自於法定代表人,以為法定代表人可以簡稱為法人,但法人是另壹個概念。
法人是壹個虛構的人,它必須通過壹個自然人來表達自己的意誌。法定代表人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所以也叫法定代表人。在壹個公司,它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壹些公司,它被稱為總經理。所以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叫法人是不對的,叫法定代表人是標準用法,也有可能叫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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