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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消費退款法

服務消費退款規律如下:服務類別是指終端可以擁有使用權的某類服務性能或指出終端在撥打或接聽電話時應給予的特殊待遇。服務類別用於區分許多不同的特征。這些特性可以分為兩類:與運營管理相關的特性和與電話用戶相關的特性。運營管理類主要涉及呼叫路由、計費和網絡管理。用戶類別是系統中的自選功能,通常單獨收費。

1.服務是指履行職責,為他人工作,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有償或無償活動。它不以實物提供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也指就業。服務是個人或社會組織直接或借助壹定的工具、設備、設施和媒介為消費者所做的經濟活動。是為滿足對方某壹特定需求而提供給消費者或企業的活動和利益。它的生產可能與物質產品有關,也可能無關,但它在其他經濟單位中為個人、商品或服務增加價值,並主要以活動的形式表現其使用價值或效用。

2.消費是人類通過消費品滿足自身欲望的經濟行為。具體來說,消費包括消費者產生消費需求的原因,消費者滿足自身消費需求的方式,以及影響消費者選擇的相關因素。在經濟學中,消費是指家庭除了購買新房以外,用於商品和服務的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國家沒有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切身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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