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是指履行職責,為他人工作,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有償或無償活動。它不以實物提供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也指就業。服務是個人或社會組織直接或借助壹定的工具、設備、設施和媒介為消費者所做的經濟活動。是為滿足對方某壹特定需求而提供給消費者或企業的活動和利益。它的生產可能與物質產品有關,也可能無關,但它在其他經濟單位中為個人、商品或服務增加價值,並主要以活動的形式表現其使用價值或效用。
2.消費是人類通過消費品滿足自身欲望的經濟行為。具體來說,消費包括消費者產生消費需求的原因,消費者滿足自身消費需求的方式,以及影響消費者選擇的相關因素。在經濟學中,消費是指家庭除了購買新房以外,用於商品和服務的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國家沒有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切身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