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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59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訴訟案件的所有訴訟程序

壹.起訴

1.起訴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

(三)有具體的證據和主張。

(4)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必須事先經過復議程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起訴方式:書面形式,可以按照相應的要求寫起訴狀,然後才能開始訴訟程序。其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等。原告組織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二)訴訟請求、證據、事實和理由。

(3)根據事實的來源和內容,證人的信息。

(四)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二。接受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狀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立案審理。是否接受取決於國家審批機關審查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第三,審判

(1)審前準備: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後,將於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需要於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答辯狀副本應當在五日內通過人民法院送達原告,並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對於不公開開庭的,應當宣布當事人姓名、案件原因以及開庭時間、地點。

(2)開庭審理:行政觀點矛盾按以下順序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其次是實例或材料證明,最後是當事人陳述。

(3)合議庭評議和判決:上述審理結束後,合議庭成員將對判決內容進行評議並提出自己的意見,達成諒解後,院長予以認可。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要記錄。判決是經過合議庭的審理和評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的行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辦理行政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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