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的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上學。
第十九條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在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根據殘疾類型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招生和入學年齡可以適度靈活。
第二十六條:殘疾兒童教育機構、普通學前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
特殊教育機構、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家庭的學前班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
初級中學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應當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屬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中以上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擴展數據
第壹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充分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的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文章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媒體或其他方式貶低和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