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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

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判決取決於具體情況,如下:

1.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是否自願,都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自願的,不違反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是強迫,應該以強奸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即女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3.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通奸的目的;

4、客觀要素:

(1)客觀上需要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無法反抗而實施奸淫;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

綜上,性侵未成年人依法可以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6-1條負有註意義務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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