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是在緊急情況下達成的。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無效。
2.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且證人不是下列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壹、口頭遺囑如何生效?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訂立”。
(二)如果“情況緊急”且遺囑人未死亡,則口頭遺囑無效。
(3)口頭遺囑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下才有效。
第二,口頭遺囑繼承不動產的過程
1.確定立遺囑人的死亡。
2.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3.確定繼承人。
4.收集遺產,編制遺產目錄,保存遺產。
5.交稅,還債,準備還債。
6.完成房屋轉移登記,將房產交付給繼承人。
三、口頭遺囑的實現過程有
壹、確定遺囑人的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取得醫院或其他權威機構的死亡證明。
2.涉及犯罪的事故或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屍體處理單位的屍體確認證明;如果沒有屍體確認證明,需要取得權威機構的死亡證明。
2.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管,但不是密封遺囑的,律師在取出遺囑時應當邀請壹至二名繼承人、見證人在場,並制作遺囑取出筆錄,由取出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2.遺囑雖已密封,但保險櫃中有其他未密封的文件或物品的,也應按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的財產特別復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對遺囑進行公證。
第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全部執行的,應當核對其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的執行人或受托人,應當謹慎、妥善處理當事人的身份,核對其身份。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和信托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面前公開遺囑。
動詞 (verb的縮寫)收集遺產、編制遺產目錄和保存遺產。
6.納稅、清償債務,清點債務、費用和報酬。
七。遺產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見證條件
口頭遺囑的見證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遺囑的見證人應該是能夠理解遺囑內容和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3.與繼承人和遺囑人沒有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