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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權力和民權?如何理解它們之間的關系?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掌握和行使的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說,公共權力來自人民。公權力的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將權力的運行機制運用於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進而實現壹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壹種特殊的權力形式,是為了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要,並在合理的範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說到底,法律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生活實踐最終選擇的行為方式和社會運行規則。從法律角度理解公共權力,在壹定程度上就是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角度理解公共權力。註: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交往中使用的權力概念,大多是指以實現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公權力。

公民權是指壹國公民享有的公民權以及與公民權相關的壹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公民權是因為公民權而獲得的。居住在壹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民事權利,但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居住國法律的保護。

公民權利的種類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的諸多方面。這些權利都是公民所在國政府承諾的特殊責任。例如,在政治權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才能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本國公民才能擔任公職。在經濟權利方面,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壹些特殊的經濟權利,如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和生產軍品的權利。在文化福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等。壹般來說,壹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必須由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權利,尤其是經濟權利,在遵守居住國法律的前提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享有。

兩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轉化。(關系)兩者具體關系可以自己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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