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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3、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收入80%的罰款。

壹、安全生產的意義

1.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產最根本、最深刻的內涵,是安全生產本質的核心。

2、突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所謂最大限度保護,是指在實體經濟和社會提供的客觀條件基礎上,盡最大努力采取壹切措施加強生產安全,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3、突出生產過程中的保護。生產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產的主要時間和空間,因此也是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間和空間。安全生產的以人為本體現在生產過程的以人為本。同時也從深層次揭示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

4、突出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保護。這個壹定的歷史條件主要是指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強調某些歷史條件的現實意義在於:壹是有助於強化安全生產的現實緊迫性。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停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暫停或者吊銷相關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

7.關閉;

8.拘留;

9.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條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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